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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教育的政策法律调控机制之一--现行机制的缺陷与挑战

作者: 小编 来源: 网络   日期:2024-10-09 21:14

  龙八国际APP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劳凯声教授等部分参与教育部“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课题组”的专家,日前就如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健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提出如此建议。

  专家们认为,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市场介入教育领域已是不争的事实,原先的政府与学校关系领域开始分化与改组,出现了政府、市场和学校三种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的力量,由此形成了提供教育的两种不同的途径:公共途径与市场途径。公共途径是由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来提供教育,而市场途径则是以营利性行为为基础的市场来提供教育。同时,教育领域内部的社会关系也发生质变,原来政府与学校相当大的一部分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导致政府与学校之间角色的分化,逐步演变为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分化和改组首先在民办教育领域出现,并逐步波及公立教育领域。

重构我国教育的政策法律调控机制之一--现行机制的缺陷与挑战

  我国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已经突破原来由政府独家办学的格局,依法律规定,学校举办者可以是各级政府,也可以是企业、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者是学校的校长及其办事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行使法律规定的办学权力。管理者是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的政府。教育领域中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分化深刻地触及了政府与学校传统关系模式,对现行的政府功能构成了新的挑战。而现行的政策法律调控机制远不能适应这种变化。

  现行的教育权力体制具有典型计划经济特征,过分强调政府对教育的控制,因而对教育事业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高度集权方式。政府几乎包揽了从举办到办学的一系列权力,政府之外的其他力量对办学的介入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在新情况下,传统体制的危机全面暴露,过分集中的教育权力必须在教育发展的新情况下进行重新分配。但是这种权力的重新分配不能看成不同层次的政府之间的简单放权和收权,而是一次政府、市场、学校之间的更大范围权力转移。在这种重构过程中,我国教育权力体制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政府要转换角色,改变职能,根据社会关系变化的新情况权力有效的权力制衡新机制,从法律上保证权力、责任、利益之间,集中管理与合理分权之间的协调一致。

  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也受到了挑战。首先遇到挑战的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这类学校举办的主体是非政府的各种社会力量,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办学经费不靠政府拨款,传统的政府对公办学校的管理体制显然不能照搬。即使在政府举办的学校中,市场的介入也因引起了一系列体制性问题,政府对其举办的学校教育机构的管理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学校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还未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还没有建立起一种科学、合理的管理协调机制。

  在现行办学体制中,传统的政府职能尚未得到彻底分化,政府仍然兼为学校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出台,但由于民办教育是一类运行方式明显不同于传统做法的新的办学体制,因此与现行的体制在许多方面构成矛盾冲突。在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方面,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对民办教育的认识偏差,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明显不同于公办学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