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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工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作者: 小编 来源: 网络   日期:2024-09-04 06:16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性质是非营利性,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办学方向:坚持中国领导,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注重学校内涵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博雅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培养”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百年树人·百年名校”为愿景,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把学校建设成为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工学特色鲜明的一流本科高校。

  第六条办学规模: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结合社会需求适当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国际教育等。

  第九条学科专业:以工学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相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依法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校徽:采用“鹭”、“浪花”、“工”字、盾牌的形象元素组合而成。

  第十四条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南路1251号;邮政编码:361021。

  第十七条学校由厦门仁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举办,接受福建省教育厅等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学校董事会,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二十条学校落实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监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成员有5人,由举办者代表2人、党组织负责人1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组成。

  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举办者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董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可请假但需书面表达其意愿。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校长1名,由董事会聘任;设副校长3-5名,由校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校长、副校长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聘为校长的人选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董事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

  第二十九条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管理工作,主持行政管理制度设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建立和完善学校现代大学制度以及学校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主持设计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组织集聚人才和师资队伍培养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学校机构设置方案、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执行等;

  (三)组织学校教授委员会,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学术标准、教师学术水平评判标准和薪酬待遇方案、学生学业规范标准、毕业能力标准等,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推荐副校长、二级学院院长和处级干部人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举办者代表担任;监事2名,从党的基层组织和教职工中推选代表担任;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行政管理体制,管理学校行政方面的如下工作:学校规划、制度建设、日常教学管理、行政事务管理、内部资源配置与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工作的决策机构,也是学校开展日常学术活动的常设管理机构,依据《厦门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进行工作。

  学校教授委员会由11-1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提名并任命。委员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学术院长(主任)和教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教授)担任。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学校不设立学术委员会,其职能并入学校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重要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二)设计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并对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七)研究审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参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和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3人组成,任期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4名,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六月、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学校本着精简、精干、务实、高效、扁平化、精细化服务的管理原则,科学地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服务保障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教学、行政、管理、服务、保障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主持召开的执行学校董事会决策任务的会议,参加校长办公会的人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严格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所列明的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议事,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由分管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校友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学校强化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责任和办学能力,为各二级学院设计好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任务,制定师资团队建设方案,向二级学院下放权利,做到权、责、利分别到位,真正把各二级学院建设成为办学实体,让各二级学院办出个性与特色。

  成立学院教授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科带头人、大类课程教研组主任、年轻教师委员共11人左右组成。学院教授委员会在学校教授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相关职能,具体议事规则、工作职责等以学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为准,落实“教授治学”学术规范。(学院不设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其职能并入教授委员会。)

  成立学院院务委员会,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行政管理团队成员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和决策学院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各二级学院设学术院长1名、执行院长1名、学术副院长1名、行政副院长1名(规模较小的二级学院暂不设学术副院长、行政副院长岗位)。学术院长、执行院长、学术副院长、行政副院长由学校面向校内外公开选聘,任期4年,可以连任。

  学术院长为学院第一责任人,主管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学术工作。

  执行院长为学院行政和学生教育管理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学院日常教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师资队伍管理、学生管理和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同时轮值担任书院联席院长。

  学术副院长协助学术院长分管本学院相关学术工作;行政副院长协助执行院长分管本学院相关行政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四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五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团管理、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素质提高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学校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会在学校党委、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学生服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各派及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各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八条建立中国厦门工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国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第四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领导机构,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壁垒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一条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五十二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五十三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十四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五十五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五十六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党委办公室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十七条设立中国厦门工学院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八条学校践行现代大学理念,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将“博雅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培养”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落实到人才培养方案中,落实到教材、课程、学分、师资、教学、实践教育的全过程。学校把“立德树人,以文化人”作为根本任务,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以学生发展为原则,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国家所需的人才。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六十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同时要充分发挥“教授治学”作用,注重教学改革,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加强教学过程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学改革成果与成功经验。

  第六十二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有效结合,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六十三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十五条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切实落实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的目标管理,努力构建安全稳定工作“排查、教育、防控”的预防机制和“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

  第六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自主聘任教职工,依照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学校和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受聘用的教职工享有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权利;

  (四)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薪酬、福利待遇,为在职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学校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酬、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教职工薪酬、福利待遇水平。

  (一)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负有取得教师资格和具备任职条件的义务;

  (四)学校教职工负有接受学校根据教职工培训制度开展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的义务。

  第七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规范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七十一条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诚信荣誉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生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奖励与处分等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自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以优秀学生为主体,民主选举产生学生自治组织,成立“书院学生院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日常事务工作,行使独立管理职能权利。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书院和导师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培养培训,放手让学生锻炼和展现自我管理能力。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生活救助机制,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照校内规章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八十一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固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八十三条学校落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六条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七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和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和更新、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第八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面向学校的所有捐赠,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发展。基金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八十九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一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二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条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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