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小编 来源: 网络 日期:2024-12-06 05:23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教育部办公厅《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教发厅函〔2021〕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学年市直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办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是经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均需参加年检。各民办学校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各民办学校认真对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教育部办公厅《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教发厅函〔2021〕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进行自查。在各学校自查的基础上,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的党的建设、办学条件、依法治校、财务资产管理、办学行为、师生权益等方面进行检查。年检时,学校须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稿和纸质稿:
(一)民办学校在2023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二)对年检合格的学校,准予2024年度继续办学;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和逾期未送年检材料的学校,我局将依法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情节严重的停止其2024年度招生,或予以撤销办学资格,同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3.各民办学校请于10月31日前按年检材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电子稿和纸质稿报送至丽水市教育局职成高教处,联系人:周得玉,联系电线,邮箱:,
(备注:学校类型分为本科学校、高等专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普通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普通初中、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等;学校性质分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内容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初中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小学学历教育、全日制小学、普通初中学历教育、全日制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全日制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